九、本案件之建築基地申請移入容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公眾開放空間與法定空地之比例不得小於百分之七十。
(二)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法定建蔽率加百分之五。
(三)步行專用道空間供步行之淨寬度至少在二點五公尺以上。
(四)公共汙水處理設施可容受包含容積移入開發量產生之污水量。
(五)直潭山系之自然天際線不受建築物(含屋頂突出物)各點遮蔽在下
表範圍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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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天際線高度不受建築物│可移入容積與基準容積之比值│
│各點遮蔽比例(H) │ │
├────────────┼─────────────┤
│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二十 │小於或等於百分之十 │
│ │ │
├────────────┼─────────────┤
│大於百分之二十,而小於或│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二十 │
│等於百分之三十 │ │
├────────────┼─────────────┤
│大於百分之三十 │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三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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