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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變更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書有關建築基地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百六十八條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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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件之容積總量檢討及限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提出高度未放寬前之建築物模擬圖說,並針對容積總量分
      別說明之。
(二)高度放寬後容積總量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高度未放寬前可容納
      之容積總量及總樓地板面積或法定容積,且不可增加不計容積之樓
      地板面積(如:陽台、機房、公共服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