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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件之容積總量檢討及限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提出高度未放寬前之建築物模擬圖說,並針對容積總量分 別說明之。 (二)高度放寬後容積總量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高度未放寬前可容納 之容積總量及總樓地板面積或法定容積,且不可增加不計容積之樓 地板面積(如:陽台、機房、公共服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