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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變更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書有關建築基地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百六十八條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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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件之視覺景觀通透性之檢討,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依景觀分析軸線以垂直該軸線之基地總面寬做為視覺通視有效
      範圍,建築物配置應留設視覺景觀通透率達二分之一以上,以維護
      後排建築物之視覺景觀權利。
(二)為維護新店溪沿岸的都市景觀,建築物朝向新店溪岸之設計應以正
      立面處理,避免配置附掛空調主機、設備管線及工作陽台。
(三)基地如設置二幢或二棟以上建築物,其二幢或二棟建築物間之距離
      應達六公尺以上。
(四)各幢或連棟水平投影面積之最大對角線長度不得大於五十公尺。
(五)應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各戶配置均在消防救災
      半徑範圍內,以達消防救災可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