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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變更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書有關建築基地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百六十八條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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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件之視覺景觀模擬分析,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航
    照圖)及新北市都市計畫航測地形圖為基礎底圖,並依下列步驟製作
    基地關係平面配置及高度限制斷面圖:
(一)以申請基地為圓心作一與新店溪同側河岸成交點之圓,訂定最近距
      離可視點之位置,進行建築物高度放寬前後視覺景觀模擬分析。
(二)以該點與申請基地連線並延伸至直潭山系作一直線,為本案件之景
      觀模擬分析軸線。
(三)以該點水平延伸至直潭山系底為基底高程,並自該點高程點與直潭
      山系頂高程點連線,成為一立面三角型。
(四)依高程計算直潭山系之自然天際線百分之二十高度,不受建築物各
      點遮蔽範圍(含屋頂突出物),並繪出斷面圖,以確定申請基地之
      限制高度。
(五)使用 Sketchup 與 Google Earth 應用軟體進行分析,以二個可視
      點檢驗建築物是否遮蔽山脊線。
(六)建築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檢討,且屋頂突出物應小於
      九公尺。但於 Google earth 視覺模擬及剖面檢討直潭山系之自然
      天際線百分之二十高度範圍內,不受建築物含屋頂突出物各點之遮
      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