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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變更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書有關建築基地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百六十八條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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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本案件之機制如下:
(一)由本會成立專案小組並會同本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三名委員
      聯席審查。
(二)經聯席審查會議決議放寬建築高度限制後,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及工
      務局分別進行後續審查工作。
(三)本府城鄉發展局審查完成後,應將聯席審查會議決議放寬建築高度
      限制之案件,提本會審議。
    本案件之申請人除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外,應另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供
    本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審查:
(一)擋土設施圖說。
(二)邊坡穩定分析。
(三)地質報告書。
(四)主要縱橫剖面圖。
(五)地下各層及地面層平面圖。
(六)坡度分析圖。
(七)依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專章檢討書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