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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案件之建築基地因特殊情形,其建築高度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得於 三十六公尺內放寬之。 前項特殊情形,指建築基地提供下列分區內不宜建築住宅基地之容積 移入者: (一)住宅區。 (二)保護區。 (三)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