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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市地重劃範圍內)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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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
    商業區為本計劃範圍內之地標性建築物,透過寬闊的步行空間、綠色
    運具的使用及街道景觀的改造,形塑其獨特意象。
(一)為塑造商業氛圍,商業區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退縮 5 
      公尺外,臨建築物面需再設置 3  公尺有遮簷人行道、臨路面宜再
      至少退縮 2  公尺,合計留設 10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詳圖 3)。
(二)自街廓中線退縮空間部分應考量夜間通行安全,比照人行道照明為
      標準,加強景觀高燈設計並提供大樣圖說,其型式應與鄰地一致。
(三)為活絡商業活動,人行道植栽槽之設計應考量行人穿越便利性。
(四)為配合節能減碳,商業區應於地面一層設置自行車停放空間,並配
      合景觀整體規劃,其數量不得低於機車停車位總數之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