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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內政部請求處理時,應繕具副本
連同附件送達本府。本府應於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拒絕理由及
必要之關係文件,送請內政部審議。
前項審議於決議土地權利關係人為有理由時,本府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