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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7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擬定或變更之細部計畫,本府認為該計畫不當或有
礙公共利益時,應詳敘理由限期修改或退回;其應行具備之書圖及附件與
本法或本細則之規定不合時,應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