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條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報本府建築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拆除重建者, 得就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原無訂定容積率者,得依重建 時容積率重建,並以不超過其原規定容積率、重建時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 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