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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54 條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建築基地內建築物改建、增建 部分就地整建者,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 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