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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
第 53 條
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
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並經全部
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建蔽率、
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
區或農業區之自有土地,並經本府審核同意後,辦理重建。原拆遷戶於重
建後自有土地上之增建、改建或拆除後新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