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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49 條
公共設施用地應依規定用途使用。
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
不得超過附表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