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44 條
建築基地屬應都市設計審議者,或經本府公告之綠能屋頂示範地區之建築
物者,屋頂應設置二分之一面積以上之綠能設施或設備。但情況特殊,並
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項綠能設施或設備如下:
一、屋頂綠化:於屋頂結構鋪設額外生長介質以種植植物,創造綠空間者
    。
二、太陽光電設備:指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之規定,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