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條
建築基地屬應都市設計審議者,或經本府公告之綠能屋頂示範地區之建築 物者,屋頂應設置二分之一面積以上之綠能設施或設備。但情況特殊,並 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項綠能設施或設備如下: 一、屋頂綠化:於屋頂結構鋪設額外生長介質以種植植物,創造綠空間者 。 二、太陽光電設備:指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之規定,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