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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
第 42 條
汽、機車停車位之設置,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規定者,依建築技
術規則有關規定設置。但基地情況特殊者,得經都設會審議通過比照新北
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層樓以下老舊集合住宅於其法定停車位增設昇降機者,該停車位得取消
設置,並免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