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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應在本府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 公所所在地為之。本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地點刊登在本市新聞紙三日、 本府公報及網際網路,並在有關里辦公處張貼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