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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27 條
保存區為維護名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
、史蹟、文化景觀、自然地景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保
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並供其使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