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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24 條
文教區以供下列使用為限: 一、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二、學校。 三、體育場所、集會所。 四、其他與文教有關,並經本府教育或文化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