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工業區除得供與特種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生產實驗
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員工單身宿舍、備勤宿舍、員工餐廳及其
他經本府工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外,應以下列特種工業、
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本府工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二、其他經本府工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
用。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二)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三)電信設施。
(四)自來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七)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經本府工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
得建築;增建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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