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15 條
商場(店)及飲食店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前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使用面積
及第二項使用樓層之限制: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地下第一層或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四、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
    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與相鄰建築基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
    (不包括地下室),且不得設置圍牆、陽臺、雨遮等構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