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 其使用: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一)特種工業區。 (二)甲種工業區。 (三)乙種工業區。 (四)零星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體育運動區。 七、風景區。 八、保存區。 九、保護區。 十、農業區。 十一、其他使用區。 除前項使用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 都市計畫地區得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 、商業區再予細分,予以不同程度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