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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11 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內為勘查及測量工作,或為遷移
及除去其障礙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工作地點及日期預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攜帶證明身分文件。
三、在日出前或日沒後不得進入他人之房屋。但經現住人同意者,不在此
    限。
四、須遷移或除去其障礙物時,應於十五日前將應行遷移或除去物之種類
    、地點及日期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