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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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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受通知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
    正當理由為限。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點規定通知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