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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八里(龍形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有關『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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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視覺景觀通透性檢討(詳見附圖一):
   1、基地依景觀分析軸線以垂直該軸線之基地總面寬做為視覺通視有效
      範圍,建築物配置應留設視覺景觀通透率達 1/2  以上,以維護後
      排建築物之視覺景觀權利。
   2、為維護淡水河沿岸的都市景觀,建築物朝向淡水河岸之設計應以正
      立面處理,避免配置附掛空調主機、設備管線及工作陽台。
   3、基地如設置二幢或二棟以上建築物,其二幢或二棟建築物間之距離
      應達 6  公尺以上。
   4、各幢或連棟水平投影面積之最大對角線長度不得大於 50 公尺。
   5、依內政部「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各戶配置均在
      消防救災半徑範圍內,以達消防救災可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