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視覺景觀通透性檢討(詳見附圖一):
1、基地依景觀分析軸線以垂直該軸線之基地總面寬做為視覺通視有效
範圍,建築物配置應留設視覺景觀通透率達 1/2 以上,以維護後
排建築物之視覺景觀權利。
2、為維護淡水河沿岸的都市景觀,建築物朝向淡水河岸之設計應以正
立面處理,避免配置附掛空調主機、設備管線及工作陽台。
3、基地如設置二幢或二棟以上建築物,其二幢或二棟建築物間之距離
應達 6 公尺以上。
4、各幢或連棟水平投影面積之最大對角線長度不得大於 50 公尺。
5、依內政部「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各戶配置均在
消防救災半徑範圍內,以達消防救災可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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