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視覺景觀模擬分析,採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航照圖
)及『新北市都市計畫航測地形圖』為底,依下列步驟製作基地關係
平面配置及高度限制斷面圖:
(一)以申請基地為圓心作一與淡水河對岸龍米路(或中正東路)成交點
之圓,訂定最近距離可視點之位置,進行建築物高度放寬前後視覺
景觀模擬分析。
(二)以龍米路(或中正東路)該點與申請基地連線並延伸至大屯山系(
或觀音山系)作一直線,此為申請案之景觀模擬分析軸線。
(三)龍米路(或中正東路)該點水平延伸至大屯山(或觀音山)底為基
底高程(詳見附件一),並自龍米路(或中正東路)高程點與大屯
山(或觀音山)頂高程點連線,成為一立面三角型。
(四)依高程計算大屯山之(或觀音山)自然天際線 20% 高度,不受建
築物各點遮蔽範圍(含屋頂突出物),並繪出斷面圖,以確定申請
基地之限制高度。
(五)使用 Sketchup 與 Google Earch 應用軟體進行分析,檢驗建築物
是否遮蔽山脊線(操作手冊詳見附件一)。
(六)依上述規定進行視覺模擬分析,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檢驗建築物是
否遮蔽「最高山脊線」(對岸 6 個視點中有 3 點通過合格,並
須建置鄰近 500 公尺範圍內建築量體於 Google earth 視覺模擬
圖說檢核天際線之和諧):
1、基地面臨淡水河前側或兩側之現有建築物高度已超過申請高度,
並與鄰近周邊建築物產生和諧天際線,且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大會同意。
2、放寬前高度未超過最鄰近山脊線,但因山勢之高低起伏或兩側山
勢較低,其放寬後高度明顯低於鄰近基地容許放寬高度,形成新
的人造天際線,並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大會 3/4 以上出
席委員不記名投票同意,得以「最高山脊線」方案檢核。
(七)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四點第二項:「符合前項規定者,
其建築高度可酌予放寬,惟其樓層應在三十層以下且高度在 100
公尺以下」之「建築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檢討,屋突或
屋脊裝飾物應小於 9 公尺,惟 Google earth 視覺模擬及剖面檢
討大屯山(或觀音山)之自然天際線 20% 高度範圍仍應不受建築
物各點遮蔽(含屋頂突出物)。
(八)有關個案認定不妨害天際線和諧之原則,應先檢討基地與鄰近建築
物 500 公尺之天際線關係模擬,並提大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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