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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八里(龍形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有關『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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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席審議機制:
(一)由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會同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三位委
      員聯席審查。
(二)經聯席審查會議決議原則可行之案件,由都市設計審議及山坡地雜
      項執照審查小組之主管單位分別進行後續審查工作。
(三)經聯席審查小組同意放寬山坡地高度之案件應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大會討論確定。
(四)申請人除都設報告書外應另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供山坡地雜項執照審
      查委員審查:
     1、擋土設施圖說。
     2、邊坡穩定分析。
     3、地質報告書。
     4、主要縱橫剖面圖。
     5、地下各層及地面層平面圖。
     6、坡度分析圖。
     7、依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專章檢討書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