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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 100 年 1 月 17 日發布之變 更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 22 點(或第 24 點)規定申請法定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 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其須配合整體環境品質之塑造,並經專業 技師簽證安全無虞,為使能更有效提昇都審作業效能及縮短審議時間 ,並符合公共利益及環境永續,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