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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單身或新婚或育(孕)有未成年子 女(胎兒)者。 (二)現於本市設籍或就學或就業。 (三)家庭成員於本市、臺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且按家庭成員 總人口所得之平均所得分配,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 度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