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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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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岸建築物量體與造型:
(一)考量藍色公路兩側水岸都市整體景觀,申請案件應檢附自河面適當
      視點與視角之視覺模擬圖說,以及天際線之檢討。
(二)為維護河岸兩側建築視覺景觀,供公眾使用之高層建築物,其頂層
      部(屋脊裝飾物)應配合各幢造型加強設計,以形成整體建築風貌
      及優美的天際線。其頂層部所附之水塔、空調、機械等設施,應配
      合建築物做整體規劃設計,並設置適當之遮蔽美化設施,避免影響
      景觀。
(三)面臨河岸的建築立面之陽台設計,應以設置景觀陽台為原則;不得
      設置工作陽台。
(四)建築物外牆之顏色,應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為原則,減少太陽輻
      射吸收,並與鄰近地區及相鄰建築物協調配合(詳圖三)。
(五)考量都市整體景觀及降低都市熱島,除依據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
      則至少規劃 1/2  屋頂綠化外,並加強壁面綠化設計。
(六)建築物開口部以不採用反光玻璃設計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