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分區規劃原則:
(一)商業區設計規劃原則:
1、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商業活動之延續性,商業區建築物量體高度
應採分段退縮規劃,地面層以高度六公尺,二層至三層高度以大
於四公尺規劃,且不得設置夾層為原則(詳圖一)。
2、商業區指定位置設置跨堤設施(天橋或平台)者,跨堤設施之設
計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跨越道路上方之結構
體下方與路面淨高應符合相關道路安全規定,設置地點應銜接至
堤外高灘地人行、自行車道(詳圖一)。倘因堤防及高架道路限
制,設置跨堤平臺確有困難,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可
免予設置。
(二)學校用地規劃原則:
G 單元學校用地西北側街角廣場,應考量既有跨堤天橋整體規劃
並留設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以塑造河濱綠
地出入口意象(詳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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