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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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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係依據「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
    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市地重劃 AB 單元)案」、「
    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第三階段)(市地重劃 C  單元)案」、「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
    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四階段)(市地重劃 D
    及 E  單元)案」,以及「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
    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五階段)(市地重劃 F  及 G  單元)
    案」第十五點申請都市設計審議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