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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係依據「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 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市地重劃 AB 單元)案」、「 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第三階段)(市地重劃 C 單元)案」、「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 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四階段)(市地重劃 D 及 E 單元)案」,以及「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 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五階段)(市地重劃 F 及 G 單元) 案」第十五點申請都市設計審議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