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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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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俾利區域環境發展,提昇本區都市微 氣候及水岸都市景觀,提供申請、設計單位之規劃參考,依據都市計 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