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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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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景觀計畫 (一)景觀設計應考量日後維修管理及費用,不建議規劃景觀水池或過多 裝飾性構造物設計。 (二)宜以選擇適合當地氣候且有遮蔭之原生樹種,並以複層植栽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