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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一)考量社會住宅至少提供 10% 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 之住宅,應至少5%房型採通用(無障礙)設計。 (二)居住單元之類型、面積應考量該地區週邊環境服務水準,以及全市 社會住宅之需求調整設計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