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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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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汽車、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
     1、考量社會住宅汽車停車需求,申請社會住宅之容積得依建築技術
        規則規定設置汽車車位,機車位仍以一戶一機車設置為原則,並
        應考量無障礙汽機車停車位設置。自行車數量依照新北市都市設
        計審議原則內容以法定機車數量四分之一設置。
     2、倘周邊環境另有停車需求,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可考量酌予增加
        停車位或自行車位設置。
     3、地下層機車車位應集中鄰近垂直服務核規劃;大面積地下停車空
        間,應予以分區規劃及管理,以利使用者識別方向及位置。
     4、地面一層倘規劃作為店鋪使用,應考量臨停、裝卸需求規劃停車
        位,不計入法定停車位。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除一般車行動線外,應考量社會住宅、個案特殊需求之救護車、
        復康巴士等路線規劃。
     2、視個案需要應考量大眾運具之動線規劃,以內化之方式減少對外
        部交通之衝擊:
     (1)公車招呼站停等區。
     (2)捷運接駁、社區巴士停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