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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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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一)地面層除規劃店鋪、社會福利設施外,地面層局部以留設半戶外活
      動廣場之通透設計為原則。
(二)公共藝術設置,應考量避免影響人行動線、無障礙空間、車行動線
      及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