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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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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係指依據住宅法第三條第二款「社會住宅」定義之「
    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
    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本府政策性推動之
    青年住宅或出租住宅,以及本府公辦都市更新、公益設施獎勵提供之
    社會住宅等類似住宅型態。
    倘建築物僅部分空間申請作為前述類似住宅型態使用,得不適用本原
    則第三點及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