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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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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維護計畫
(一)考量後續管理維護,應考量下列原則設計:
     1、建築物戶外、室內材質選擇,應考量後續維管更換。
     2、建築物管線宜以明管設計。
(二)考量社會住宅出租之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應提出其特殊需求之整體
      計畫,如緊急按鈕、醫療服務中心等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