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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莊區(頭前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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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區之退縮地開放空間須進行公有人行道認養並進行共構,公有人行
    道舖面之單元大小與材質不限,唯色系須採淺灰與深灰色共同搭配,
    以區分公有及私人區域範圍;地面之處理須與其開放空間及鄰地之人
    行空間順平,相關花台與植栽穴等採與地面高度相同不突起的方式設
    置,並不得設置障礙物影響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