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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 (一)重劃後分配發還原地主之土地,若未再經分割或合併,經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得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不受本 審議原則一部份或全部之限制。 (二)申請基地之未開發鄰地(未再經分割或合併)倘因基地狹小,申 請建築有影響整體環境之虞,申請單位應提供鄰地資料,由都市 設計審議主管機關通知鄰地地主與會,以利整體環境發展。 (三)本審議原則未規定者,悉依相關法令與慣例辦理。 (四)本審議原則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