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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莊區(頭前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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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基地已包含轉角廣場、或前後臨路者、或基地狹小留設側院確 有困難者;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討論可部分放寬側院單側留 設與免檢討後院留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