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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莊區(頭前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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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基地之基準容積加上獎勵容積之設計容積大於基準容積之 1.5
      倍時,須檢討留設自基地境界線退縮 1.5  米人行步道及 1.5  米
      綠帶之人行通道。退縮之 3  米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種植喬木之
      退縮綠帶之設計須與人行步道齊平,不得設置障礙物,且須有 1.5
      米以上之覆土深度。退縮之面積可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小組同意部分
      放寬計入開放空間獎勵之有效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