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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市中心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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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業區規劃原則:
(一)依本區土管規定取得各項建築容積獎勵,不得作為住宅使用。
(二)考量本計畫商業區高產值服務業使用之優良環境塑造,地面一層至
      三層供商業空間使用空間,應規劃為店鋪、商場百貨等商業使用,
      且不得規劃一般事務所、一般服務業、辦公室及住宅管委會空間及
      住宅相關公共服務設施為原則。商業區地面四層以上非供住宅使用
      空間,考量日後管道維修容易,應將衛生設備、茶水間等設備空間
      集中設置。
(三)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商業活動之延續性,商業區地面一層以高度六
      公尺,地面二層至三層高度以大於四公尺規劃,一至三層總樓高以
      十五公尺為原則,且不得設置夾層。倘基地所在街廓位於空橋連接
      處,建請申請單位及設計單位考量日後空橋連接可能性,以前述樓
      層高度規劃,並配合本計畫區空橋整體規劃設計或後續辦理變更設
      計,以利空橋銜接。
(四)商業使用空間考量日後管理,倘有住宅行為混合使用,請加強住商
      分離之設計,設置獨立出入口及梯廳,並分別訂定住戶管理規約,
      並建議於建照、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加註供住宅使用比例。
(五)為配合影(停)用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2  期場館建置計
      畫)建設及周邊環境發展,A6  街廓之建築基地以配合臺灣電影文
      化中心整體規劃其建築物用途及外部空間(包括人行道、退縮帶、
      植栽帶…等)為原則,以利促進該區商業活動之發展與串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