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本局委託協審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核備案),依下列執行抽查: (一)實施協審制度三個月內 (每季),由本局都市設計科、政風室及受 委託之相關專業機構組成之抽查小組進行抽查。 (二)抽查比例擬訂如下: 1、一般案件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1/10) 2、申請容積移轉或容積獎勵之案件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1/10) 3、必要時本局得視情況調整前開抽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