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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劃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應屬特殊地 形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重新認定: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申請事由。 (二)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三)申請土地及其周圍現況地形套繪地籍圖。 (四)平均坡度證明:申請土地經測量技師簽證之坡度證明。 (五)申請土地及毗鄰土地之現況照片。 (六)其他本府認為必要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