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點第一項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符合規定者,依下列規定及程序
辦理:
(一)本府自都審申請掛號翌日起十工作日內審議或辦理核備。
(二)申請人應自都設會審議之翌日起十四日內依決議事項辦理續審或核
備;審議以二次小組及一次大會為限。
(三)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得由小組審議通過之申請案,因故無法依前款
規定辦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以一次十四日為限。
(四)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案件,應於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申請人應自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結論公告日期之翌日起十四
日內辦理核備。
都審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由申請人重新提出都審
申請:
(一)不符前點第一項之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之必要項目規定。
(二)依前點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
定。
(三)不符前點第一項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期限或規定。
(四)申請人經書面通知出席小組或大會,而未出席。
都審申請案經本府核備後,申請人應於核備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
。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本府之核備函自前項所定期間屆滿之
次日起失其效力。
屬都市更新之案件,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之作業
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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