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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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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相關標章之候選證書及通
    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三之獎勵,取
    得鑽石級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六之獎勵應符合下列規範。實
    施者並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保證於使用執照
    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且應於核准使用執
    照前繳納完成,始得核發使用執照。應提供因本款獎勵增加容積樓地
    板面積乘以銷售淨利之保證金,如下列公式計算:
    B7= A7 ×銷售淨利× 1.2
    B7:申請綠建築標章獎勵應提供之保證金
    A7:因綠建築標章獎勵增加之容積樓地板面積
    銷售淨利:與第五點第(四)款相同
    前項保證金退還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依限取得該等級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二)未依限取得黃金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依限取得申請標章等級但未達原申請等級者,保證金於扣除原申請
      等級與實際取得標章等級之獎勵容積差額換算保證金額度後無息退
      還。
(四)申請綠建築標章者,實施者應提列管理維護必要費用,其後續之管
      理維護計畫須載明至事業計畫書及公寓大廈規約草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