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本辦法第七條但書規定,配合都市發展特殊需要而留設大面積開放
空間、人行步道及騎樓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獎勵額度
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一)基地配置自建築線(含計畫道路、現有巷道及永久性空地)起退縮
(不含造型板、雨遮)淨寬四公尺建築,並於退縮空間內配合周邊
道路系統,設置人行步道、自行車道、街角廣場、街道家具、無障
礙空間、綠化植栽或增加必要之路寬者,依下列規定核算獎勵容積
:
1、屬計畫道路所圍之完整街廓、或由現有巷道等所圍之街廓且其基
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四周均退縮者,以實際退縮面積乘
以一點八倍核計獎勵容積。
2、面臨三條以上道路之基地,臨道路側均退縮者,以實際退縮面積
乘以一點五倍核計獎勵容積。
3、面臨二條以上道路之基地,臨道路側均退縮者,以實際退縮面積
乘以一點二倍核計獎勵容積。
4、面臨一條或臨二條以上但未全部退縮者,以實際退縮面積核計獎
勵容積。
5、退縮淨寬超過四公尺部分,得於六公尺深度內,以實際退縮面積
核計獎勵容積。
6、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第五點第一項基地退縮部分不得
計入本款實際退縮面積。
(二)街角廣場規劃應設置於道路轉角處,並配合周邊無遮簷人行道或騎
樓整體規劃,其最小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六平方公尺,最短邊長
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廣場兩側與騎樓連接,得於上方加設頂蓋,且淨高不得低於六公尺,
並以其頂蓋投影面積乘以零點八倍核計獎勵容積。本款面積與前款退
縮面積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不得重複計列(街角廣
場面積計算詳附圖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