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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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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更新單元之土地使用分區已依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程序,由 非都市發展用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或由低強度變更為高強度者 ,其申請獎勵項目屬都市計畫義務性規定者,不適用本基準相關之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