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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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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捐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時,應於取得建造執
      照前全數一次捐贈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捐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金額=(實施者依本基準第十三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增加之建築容積價值-更新成本)×a
      基準容積率≦240%:a=0
      240%<基準容積率≦300%:a=20%
      300%<基準容積率:a=40%
      前項更新成本係指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
      及金額基準表所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