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十五、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捐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時,應於取得建造執 照前全數一次捐贈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捐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金額=(實施者依本基準第十三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增加之建築容積價值-更新成本)×a 基準容積率≦240%:a=0 240%<基準容積率≦300%:a=20% 300%<基準容積率:a=40% 前項更新成本係指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 及金額基準表所定之內容。